中新网2月6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音讯,农业部今天发布《绿色食品标志办理办法(征求定见稿)》,征求定见稿要求,未经我国绿色食品开展中心答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绿色食品标志。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运用办理,保护出产经营者和顾客合法权益,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令,对1993年发布的《绿色食品标志办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向社会征求定见。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运用办理,保证绿色食品诺言,促进绿色食品作业健康开展,保护出产经营者和顾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秀生态环境、依照绿色食品规范出产、施行全程质量操控并取得绿色食品标志运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办理。
第五条 我国绿色食品开展中心担任全国绿色食品标志运用请求的检查、颁证和颁证后盯梢检查作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作业组织(以下简称“省级作业组织”)担任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运用请求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盯梢检查作业。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出产技能、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规范和规范,由农业部拟定并发布。
第七条 承当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作业的技能组织,由我国绿色食品开展中心指定并报农业部存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舞和扶持绿色食品出产,将其归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规划,支撑绿色食品出产基地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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