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系统建造,减轻农产品批发商场、农贸商场运营担负,对专门运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场、农贸商场运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对一起运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场和农贸商场运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买卖场地面积的份额确认征免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务局:
为支撑农产品流转系统建造,减轻农产品批发商场、农贸商场运营担负,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农产品批发商场、农贸商场有关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对专门运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场、农贸商场运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对一起运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场和农贸商场运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买卖场地面积的份额确认征免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商场和农贸商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买卖的场所。农产品包含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分确认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告诉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履行。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运用税几个事务问题的解说与规则》(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运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则的告诉》(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则对农产品批发商场、农贸商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可持续按原免税方针履行。